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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施工現場消防監管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

    接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一年多來,住建部就有關消防問題進行了答復,其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管職責的答復,明確為消防救援機構。
     
    1、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職責的咨詢
     
    您好!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的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但目前最新發布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已沒有此內容。因此想咨詢一下,按照國家的要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制由誰負責管理?作為建設方應如何進行管理?(2020.4.16)
     
    2、住房城鄉建設部答復
     
    我部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主要落實我部負責的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消防日常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仍然是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企業應該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五十三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9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適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有關建設方如何進行管理的問題,建議咨詢消防救援機構。
     
    3、相關探討
     
    (1)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是誰的?
     
    施工現場會有三方面人員,即施工企業人員、建設部門人員、監理部門人員,但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中,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規定僅由施工單位負責,具體條文是第16條: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對于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此前還專門制訂過一個技術標準,即《建設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目前,公安部第119號令已經廢止,住建部51號令只規定了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的事項,并未規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事宜,因此才有人發出此咨詢。住建部在回復中沒有正面答復此事,引用消防法第16條言下之意是由施工企業負責,不過有待進一步明確。
     
    (2)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誰監管?
     
    從住建部的答復中,強調了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仍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并引用了消防法第53條。從現有的消防法律法規來講,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依法應由消防救援機構承擔。
     
    (3)住建部門是否不承擔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職責?
     
    按照“管行業就要管安全”的指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曾就各部門消防職責作過闡述,對住建部門是這樣說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這里的用詞是“依法督促……加強……安全管理”,依什么法、如何督促、這些督促是否能視作監管,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還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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